湯某丟失的銀行卡被他人拾得后在張某的POS機上盜刷。近日,湯某以張某未盡到審核義務,實施侵權幫助行為為由,向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龍港法庭提起訴訟。法院最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%的損失。
蒼南縣金鄉(xiāng)鎮(zhèn)的湯某辦理了一張銀行卡,為防止密碼遺忘,他在該卡背面?zhèn)渥⒘嗣艽a。當天,該銀行卡不慎遺失。經縣公安機關調查,涉案銀行卡于同日被非法持卡人(仍在偵察中)在張某處pos機盜刷提現100000.1元,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,張某從非法持卡人處獲利1000元。
面對湯某的起訴,張某辯稱,對于POS機刷卡只需進行表面的審查義務,而且原告將密碼寫在卡背面的行為,本身就存在錯誤,應該自行承擔責任。在這起案件中,他作為商戶只有義務協助相關機關的調查取證,并不是適格主體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作為銀聯卡的特約商戶,按照中國人民銀行《支付結算辦法》以及相關的行業(yè)規(guī)則,特約商戶參與銀聯卡結算,其前提是與客戶存在真實的商品或服務交易關系。同時,出具并保留相應的交易發(fā)票、憑證、銷售記錄或清單,是商業(yè)領域銷售過程中普遍采用的商業(yè)慣例。本案中,非法持卡人在被告處刷卡消費,但沒有實際發(fā)生真實的商品或服務交易關系,且被告亦未能保存相應的消費憑證。所以被告的行為明顯存在過錯,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但鑒于非法持卡人屬憑密碼消費,且原告將銀聯卡密碼記載于卡背面,這情形與一般常理不符,所以原告也存在過錯,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。結合被告的過錯和原告自身泄露密碼的因素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